陨石库

中国南极陨石样品的管理、申请及使用条例

总则

第一条    回收的南极陨石样品将用于相关的科学研究和科学知识普及之目的。

第二条    基于上述之目的,原则上任何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南极陨石样品。

第三条    由于陨石样品的珍贵及每个样品的独特性,申请者所需的陨石样品量应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避免对样品可能造成的损坏和污染。

第四条    全部回收的南极陨石样品统一保存于中国极地研究中心。

第五条    成立“南极陨石专家委员会”,规划我国南极陨石的收集和研究计划,制定南极陨石的收集、保存、使用等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南极陨石样品的使用由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根据“南极陨石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决定,由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具体执行。

南极陨石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南极陨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内从事陨石学及天体化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及有关主管单位负责人13-15人组成。

第八条    “南极陨石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聘任。

第九条    规划我国南极陨石收集和研究相关的发展计划,并向相关的科研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南极陨石样品的保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制定和修改《南极陨石分类标准和规范》,提出“南极陨石分类工作小组”的组成成员,由该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南极陨石的分类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本条例中有关南极陨石样品的申请和使用规定,提出“南极陨石样品申请评审小组”的组成成员,并指导该评审小组受理南极陨石样品申请的学术审核。

第十二条 制定和修改本条例,并报请国家海洋局极地办公室批准执行。

陨石样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南极陨石样品由中国极地研究中心统一保存和管理。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按保存要求和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陨石样品的保存和研究用标本的制作参照《南极陨石样品的回收、保存及制样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回收的南极陨石样品首先要开展基础性分类工作,并获得国际陨石学会陨石命名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批准。

第十六条    南极陨石样品的使用由研究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南极陨石样品申请评审小组”讨论审查,由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审批,并由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陨石保存和管理机构应建立南极陨石样品使用和研究档案,并提供研究人员使用。

 

南极陨石的分类

第十八条    成立“南极陨石分类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由3-5人组成,由“南极陨石专家委员会”提名,并经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批准产生。

第十九条    “南极陨石分类工作小组”负责对南极陨石分类承当者提出的分类方案和技术路线、分类鉴定结果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南极陨石分类工作由中国极地研究中心组织实施,并分发分类工作所需的陨石样品。

第二十一条 分类工作的承当者为国立机构中的陨石研究专业人员,其资质由“南极陨石专家委员会”审定,并对分类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分类工作依据“中国南极陨石分类规范和标准”执行,该规范和标准由南极陨石专家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陨石分类结果由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汇总,并向国际陨石学会陨石命名委员会提出命名申报,申报材料中标注承当者的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四条 陨石分类命名等信息公布于“国家科技部自然科学资源共享平台”,以及国际陨石学会陨石命名委员会网站数据库(网址:http://tin.er.usgs.gov/meteor/metbull.php)。

陨石样品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成立“南极陨石样品申请评审小组”。该评审人组由5人左右组成,由“南极陨石专家委员会”提名,并经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批准产生。

第二十六条 已经分类和命名的陨石才能接受样品的使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申请者可以先申请样品,获准后再申请研究经费,但只有在研究经费落实后才能得到样品,否则,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有权收回对样品申请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极陨石样品申请表》,并寄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南极陨石样品申请评审小组”对申请者拟开展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计划的可行性、陨石样品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议,并在讨论的基础上投票做出是否批准的评审结论。原则上,鼓励对南极陨石样品无破坏性研究的借用申请,样品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续借可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受理截止时间:每年两次,受分别为310日,910日。

陨石样品的使用

第三十条    南极陨石样品的使用应遵守《南极陨石样品的回收、保存及制样规程》。

第三十一条 借用的陨石样品应按时、无损归还,以便其他研究人员使用,如需续借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研究项目完成之后,陨石的薄片和剩余的颗粒等形式全部样品应归还中国极地研究中心。

第三十三条    使用者在其发表的相关论文中应注明:“南极陨石样品由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提供”。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必须按《中国极地科学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向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提供其相关研究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已公开发表的分析数据等资料。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南极陨石样品的回收、保存及制样规程》

《南极陨石分类标准和规范》

2009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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